慈善法草案历经11年立法之路,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慈善法草案究竟如何说?8个问答让您快速了解。
问题一:慈善法草案所称的慈善活动包括哪些?
答:慈善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科、教、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问题二:慈善组织设立后就可以募捐吗?
答:不可以。草案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众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问题三:慈善组织多年未开展慈善活动,可以吗?
答:不允许。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因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问题四: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你能分清吗?
答:前者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问题五:哪些慈善组织有资格公开募捐?
答: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或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众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问题六:慈善组织可以网上公开募捐吗?
答:可以。第二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问题七:公务员遭遇“被捐款”怎么办?
答: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就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题八: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包括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不捐怎么办?
答: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有两种情形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中就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来源:北京青年报)